王刚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起票据案例来理解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的“到期无条件付款”之义务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7
浏览量:1067

从一起票据案例来理解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的“到期无条件付款”之义务

作者:王刚律师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托收,托收后因为票据的某一个背书人的签章中的法人签章有切章,造成法人签章上的字体不清楚,无法辨认。银行要求持票人出具该背书人的证明,该背书人出具证明后,银行认为该背书人上证明上的签章与汇票上的签章字体上存在差别,不是同一个公章,经过交涉后,银行最终还是拒付。该公司之后还是一直寻求该背书人出具相关的公章变更证明。但事实上是不可能满足银行的要求,因为该背书人是一个小的经营部,对公账户都不怎么用的,估计成为空户,要其提供银行对公账户预留印鉴的变更证明是不肯能。本案的票据拒付后,一直拖延,到拒付一年半后,才想起诉讼。

分析:本案是一个票据追索权的案例,对手是银行这样的强势机构,不但有1997年制定至今有效但非常过时的《支付结算办法》,还有各种各样的内部结算规定。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1. 起诉谁?到哪儿起诉? 因为背书人中 有一家上海的公司,当事人希望能够将其列入被告,将案件拉到上海。这就涉及到《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我认为是除斥期间,本案中的起诉时间距离银行出具拒付理由书的时间已将过去了一年半之久,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利丧失,虽然持票人有通知前手,但不阻止除斥期间的进行,因此本案只能起诉承兑银行和出票人,所以只能去外地起诉。

2. 票据权利是否丧失的问题。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背书连续性来证明的,非因《票据法》第12条规定的原因,不丧失票据权利。本案中出现问题的背书人的签章瑕疵问题是否由持票人来承担,我认为是不需要的,首先本案背书连续,只是印章出现问题,根据《票据法》32条的规定,持票人只对直接前手的印鉴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票据的无因性。

3. 票据被追索责任的承担是否要考虑过错因素。票据追索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的权利,票据追索不因向侵权那样考虑过错因素,而应依据《合同法》第121条,判定承兑行不得以第三人原因而拒绝履行义务。虽然持票人在持有票据的时候对票面审查疏忽,但基于日常的生活经验,切章并不是大的问题,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即可,而本案中,持票人早在取得票据的时候就取得了相关证明,因此不对两个形状、文字一样的签章的细微差别做辨别。

本案中最后一审全部支持了我方请求,包含本金和利息,虽然二审有些许改判,改判利息支付时间由最后一次托收日起计算,我认为是不对的。持票人鉴于本案利息不多,如果申请再审,成本过高,本案最后就这样了结。


以上内容由王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刚律师咨询。
王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4好评数1
上海闸北区天目西路547号逸天阁1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刚
  • 执业律所: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闸北区天目西路547号逸天阁1302室